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阜阳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港口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阜城三区交通运输分局、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阜城三区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生态环境、水利、消防、海关、城管执法、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港口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港口岸线的管理和利用遵循统筹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节约高效的原则。
开发利用港口岸线,必须以项目建设为主体,以产业发展为核心,坚持“双招双引”、好中选优,按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引导项目和产业采用纵深布局,减少岸线占用宽度。对符合规划要求、资源利用率高、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运输结构调整的项目,优先给予保障。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另行制定。
第五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阜阳港总体规划,规划的港口岸线原则上禁止非港口设施项目占用,确需占用的,应依法开展港口规划修订或调整工作。
除依法许可的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外,不得利用沿河自然岸坡两侧设置浮吊船、输送带等设施装卸货物。
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以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适用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式样。
第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不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十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第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
转报港口岸线申请材料时,应当对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符合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取得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相关手续。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港口建设项目法人依法终止等,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总体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港口岸线使用人。
第十三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手续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第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三)代为申请的,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四)无条件拆除承诺书以及工程建设期满拆除临时港口设施并恢复岸线原貌的方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工程建设选址附近有无同类功能码头,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岸线使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 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未按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